山東財經大學關于印發成人高等教育學生
學籍管理規定的通知
各教學院部(科研機構)、各職能部門、各教輔單位,各函授站:
現將《山東財經大學成人高等教育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財經大學
2018年11月22日
山東財經大學
成人高等教育學生學籍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維護成人高等教育的教育教學秩序,規范學籍管理,不斷提高教育和教學質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面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等法律、法規,參照《山東財經大學全日制本科生學籍管理工作細則》(政教〔2017〕1號),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山東財經大學按照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規定錄取的成人高等教育學生。
第二章 基本修業年限與學習年限
第三條 成人高等教育實行學年制管理,每學年劃分為兩個學期,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完成教學計劃規定課程且成績合格方可獲得畢業資格。
第四條 成人高等教育基本修業年限:高中起點??疲ê喎Q“高起?!保┖蛯?破瘘c本科(簡稱“專升本”)為2.5年,高中起點本科(簡稱“高起本”)為5年。
第五條 除本規定第二十七條另有規定外,成人高等教育高起專和專升本最長學習年限為4.5年(含休學和保留學籍),高起本最長學習年限為7年(含休學和保留學籍)。
第三章 入學與注冊
第六條 成人高等教育實行繳費注冊制,凡按國家教育部、省教育廳招生規定錄取的各類新生,須持錄取通知書、準考證、身份證、專升本學生的??谱C書等有效證件,在學校規定的時間內報到、繳費后,由學校在規定時間內統一在“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以下簡稱“學信網”)辦理學籍注冊手續。
因故不能按期繳費、報到者,應當在學校規定的報到截止日期前向學校履行書面請假手續,請假一般不超過2周。未請假或請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七條 新生有身心狀況不適應在校學習或者其他充分理由的,可以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新生應在學校規定的報到截止日期前,憑有效證明向學校書面申請,經學校批準后辦理保留入學資格手續。保留入學資格期限最長2年,期間不具有學籍。
第八條 新生保留入學資格期滿前1個月內應向學校書面申請入學,經學校審查符合要求,并在學信網注冊取得學籍后方可辦理入學手續;審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學資格。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入學后如原專業已停辦,學生可轉入相近專業學習。
第九條 學校應當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不合格的,如果屬于錄取數據有誤,需要學生本人向學校提交書面情況說明,并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由學校報山東省教育招生考試院及時修改錄取信息,并辦理入學注冊手續。如果發現新生的錄取數據、考生信息等與新生本人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情形的,取消入學資格。
專升本學生前置學歷待清查的,應按規定進行學籍清查。對于清查未通過的學生及時辦理取消學籍手續,學籍狀態以學信網的注冊結果為準。
第十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應當在3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進行復查。復查中發現學生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確定為復查不合格,取消其學籍。情節嚴重的,學校將移交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學校對取得學籍的學生發放學生證進行管理。學生證是學生在校期間參加學習和考試的憑證,學生應妥善保管。如有遺失,學生應及時申請補發。學生證只限本人使用,不得涂改或轉借他人。
學生應在學校留下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等聯系方式。在校期間如有變動聯系方式的,應及時通知繼續教育學院進行更正,否則,由此產生的后果由學生本人承擔。
第十二條 已取得學籍的學生由學校建立學生學籍檔案。學籍檔案內容應包括考生信息表、學籍卡、學生成績表、畢業生登記表,以及其他應予歸檔的材料。學生學籍檔案由繼續教育學院負責管理并留存,學生畢業時,按規定辦理檔案轉移手續。
第十三條 每學年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繳費注冊手續。不能如期繳費注冊者,應當辦理延遲繳費注冊手續,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外,不按期繳費或延遲繳費逾期2周不辦理者,學校予以退學處理。
第十四條 凡取得我校函授、業余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不得報考其他學校,不得具有雙重學籍。
第四章 成績考核與記載
第十五條 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實行“網絡學習+面授輔導”相結合的教學模式。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到學校指定地點領取學習材料。
第十六條 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時間參加學校教學計劃規定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載入學生成績表,歸入學籍檔案,作為學生獎勵、畢業和授予學位等的依據。
第十七條 課程考核分為必修課程考核、選修課程考核、實踐教學課程(環節)考核和畢業論文(設計)考核。必修課和選修課考核成績由作業、考勤和期末考試三部分組成,其中考試成績占比不小于60%??记谌闭n學時數占該門課程總學時數30%以上者,不能參加本課程的考核,該課程成績按“0”分記載。
第十八條 考核成績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級分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評分。百分制與五級分制的換算:90~100分為優秀;80~89分為良好;70~79分為中等;60~69分為及格;60分以下為不及格。
第十九條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考試的,考前應辦理緩考手續,否則視為曠考,成績按“0”分記載。課程考核不及格及申請緩考的學生可以參加補考,補考不予辦理緩考,不另行收費。課程考核不及格且未參加補考者或補考成績不及格者,需按學校安排,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重修本門課程,并繳納課程重修費。
第二十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試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無效,并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依據《山東財經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政學〔2017〕6號)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直至留校察看處分。經教育確有悔改表現的,學??梢越o予申請課程重修的機會。
第五章 免試
第二十一條 學生申請免試課程必須在同學歷層次內進行,申請免試課程的總數不能超過教學計劃規定課程的40%,實習、實踐、畢業論文(設計)及實驗課等課程和環節不能免試。免試課程仍需參加學習。
第二十二條 學生對同層次應修課程具有如下情況之一者,經學校批準,該課程可以申請免試:
(一)取得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所發的單科合格證書,并達到本校教學要求的;
(二)復學、留級、轉學的學生原所學課程考試成績及格以上,并達到本校教學要求的;
(三)取得國家承認的相同學歷層次畢業證書者,原所學課程考試成績及格以上,并達到本校教學要求的;
(四)非計算機類專業的學生已獲得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一級及以上證書,并達到本校教學要求的,可以申請免試“計算機應用基礎”課程;
(五)非英語專業的學生持有國民教育系列外語專業大專及以上畢業證書、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成績425分以上,并達到本校教學要求的,可以申請免試外語同類課程。
第二十三條 申請免試的學生須在新學期開學后1個月內按本專業本學期開課計劃向學校提出申請,如實提供免試課程的相關申報材料,經學校審核同意后辦理免試手續。對于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取消免試資格,并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四條 經批準免試的課程,成績按原成績單實際分數記錄入檔;等級證書等未有百分制分數顯示的,一律按70分記錄課程成績。
第六章 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五條 學生因?。ń浂壖椎纫陨厢t院診斷)、出國(境)留學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學習,應由本人提交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后,辦理休學手續。學生休學期間,學校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學生休學以1年為期,休學年限累計不得超過2年。
第二十六條 學生應于休學期滿前1個月內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批準后辦理復學手續。復學后編入相應年級、專業學習,如相應專業已停辦,學生可轉入相近專業學習。
第二十七條 新生和在校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應持入伍通知書等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或保留學籍,學校保留其入學資格或學籍至退役后2年。
服役結束后,學生在規定入學期滿前1個月內憑退役證向學校遞交入學注冊申請,經學校審查批準后編入原專業或相近專業相應年級學習。
第七章 轉學、轉專業、轉學習形式
第二十八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我校完成學業。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難、特別需要,無法繼續在我校學習或者不適應我校學習要求的,可以申請轉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畢業前一年的;
(二)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無正當轉學理由的。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應當出具證明,由省教育廳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學習。
第二十九條 學生轉學應由學生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批同意后,由擬轉入學校審查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認為符合擬轉入學校培養要求且有培養能力的,可以轉出;跨省轉學的,由省教育廳協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申請轉入我校的,學校審查學生轉學條件及相關證明后,認為符合我校培養要求且有培養能力的,可以轉入。
學校對學生轉學情況要及時公示,并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由轉入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部門備案。
第三十條 學生一般應在被錄取的專業完成學業,如確需轉專業、轉學習形式,應由本人在入學后3個月內提出書面申請,經學校審批同意后,辦理相關手續。以下幾種情況,不得轉專業、轉學習形式:
(一)跨入學考試學科門類、跨學歷層次;
(二)入學三個月以上者;
(三)已轉過專業或學習形式者。
退役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優先考慮。
第八章 退學
第三十一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給予退學處理:
(一)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的學習年限內未完成學業的;
(二)休學、保留學籍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學生本人申請退學的;
(四)超過學校規定期限無故不按時繳費注冊或延期繳費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外);
(五)學校規定的不能完成學業、應予退學的其他情形。
凡因上述原因退學的學生,經學校審批同意后,辦理退學手續。一經退學,不得復學。學生對退學決定如有異議,可按照《山東財經大學學生申訴管理規定》(政學〔2017〕7號)提出申訴。
第九章 畢業、結業與學位授予
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學習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并頒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三條 學生在學?;拘迾I年限內,修完教學計劃規定內容,但未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學??梢詼视杞Y業,并根據學生要求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后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內,結業學生可以按照學校安排重修相關課程并參加考核,成績合格達到學校畢業要求的,可換發畢業證書。合格后頒發的畢業證書上的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對退學學生,學習時間滿1學年的,學??梢园l給肄業證書;少于1學年的可以開具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十四條 取得畢業生資格的學生,符合國家和學校學位授予條件的,可按照有關規定向學校申請授予相應的成人高等教育學士學位。
第十章 學業證書管理
第三十五條 學校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以及學生招生錄取時填報的個人信息,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
學生在校期間變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證書需填寫的個人信息的,應當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應證明文件,經學校和省教育廳審核確認后予以變更。
第三十六條 學校執行高等教育學籍學歷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按相關規定及時完成學生學籍學歷電子注冊。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取得入學資格或者學籍的,學校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不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依法予以收回并撤銷。對以作弊、剽竊、抄襲等學術不端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歷證書、學位證書的,學校依法予以撤銷。被撤銷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注冊的,學校予以注銷并宣布無效。
第三十八條 畢業生對學校所發學歷證書應妥善保存,如有遺失或損毀不再補發。學歷證書遺失,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出具相應的學歷證明書。學歷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且只能補辦一次。
第十一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九條 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對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授予“優秀學生”等榮譽稱號,給予表彰獎勵。
第四十條 學生應當遵紀守法,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對違反法律法規以及校規校紀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并可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處分,具體可參照《山東財經大學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處分結果通知學生本人及所在單位。
第四十一條 學校對學生的獎勵、處分要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學生對學籍處理有異議的,可依照《山東財經大學學生申訴管理規定》有關規定提出申訴。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由繼續教育學院負責解釋。